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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青海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方案
    发表日期:2007-07-18  新闻来源:  编辑:admin  此文共有3841阅览

2007年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的有关要求:

污染源普查监测范围只包括重点工业污染源(即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即所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焚烧厂)两部分,不包括农业源和生活源。全省有国控重点污染源48家,省控重点污染源135,共计183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在上述污染源清单基础上由省局污控处和省监察总队调查后补充近年来新建的重点污染源名单,作为各州、地、市开展现场监测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1、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布点与采样、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任务安排与要求,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普查办〔20071号文附件《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

2、监测进度安排
  20073月重点抓好普查监测工作方案的编制和完善,经省普查办公室同意之后,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废水污染源每季度监测1次;废气污染源每半年监测1次;用于供暖的集中供热设施仅采暖期监测1次;废水、废气完成监测后的15天内应将监测数据报省环保局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即以国家普查办统一的电子表格形式传输到省环境信息中心――“青海省环保局污染源监测数据库”。同时将数据传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查。

3、现场监测的组织和实施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环保局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测技术组。监测技术组设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任务一是编制现场监测工作方案;二是协调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有关监测技术规定并督促各监测实施单位严格执行;三是做好异常数据抽测工作。

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现场监测以州、地(市)为实施单元,由州、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测工作。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监察部门应派员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并协助监测人员尽快进入现场开展监测工作。鉴于青海省州、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实际监测能力状况和存在的困难,具体分工为:西宁市环保局依托西宁市、大通县等环境监测站开展本辖区一市三县的现场监测;海东地区环保局依托海东地区、互助和其他各县环境监测站的现有人员、仪器装备开展本辖区六县的现场监测;海西州环保局依托海西州、格尔木市和格尔木炼油厂环境监测站开展本辖区两市、三县、三行委的现场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当地环境监测站以及中铝青海分公司等重点企业环境监测站,在当地环保局和监察机构的配合下开展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的现场监测。

4、现场监测的经费
  全国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为保证现场监测工作的完成,鉴于全省环境监测整体能力较为薄弱,监测仪器设备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调查监测经费由能力建设经费和监测工作经费组成,能力建设主要是购置现场监测必需的监测车辆和仪器设备,经费概算通过市场询价得出;监测工作经费依据
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财政厅青价费字(93)第005号《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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