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5日 星期日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发表日期:2007-06-22  新闻来源:  编辑:admin  此文共有5257阅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摘 录)

 

198212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儿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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